上海境外投资备案的条件
2022-01-10
境外投资备案的条件
一、在通常情况下,中国企业投资者必须获得至少三个政府部门的登记或核准,分别是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外汇管理部门(“外管局”)其职权和管理事项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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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发改委备案核准
商务部备案核准
外管局备案
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审批
(商务部(厅))
1、审批权限
(1)核准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
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
(一)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二)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三)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四)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称敏感行业包括:
(一)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二)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三)新闻传媒;
(四)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敏感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2)备案
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中方投资额三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除外)
2、备案和核准程序及条件
(1)备案程序及条件
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企业申请境外投资核准需提交以下材料:
在上述核准或备案过程中,企业需要向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 《境外投资备案表》或《境外投资申请表》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相关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
◆ 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全套)
◆ 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
◆ 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 资金来源真实性证明文件
◆ 属于并购类对外投资的,还需在线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3)办理时间:办理时间15-45个工作日。
3. 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审批
两个以上企业共同开展境外投资的,应当由相对大股东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如投资方不属同一行政区域,负责办理备案或核准的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或核准结果告知其他投资方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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