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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纠纷不应该成为法律程序公正的阻力影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1-29 13:11  来源:天天信息网  浏览次数:656
文章简介:“感情纠纷”,不应该成为法律程序的阻力影响,也绝不能成为违法嫌疑人者的“免责金牌”!

首先说明一下,写这篇短文,不是针对案子具体的办案机构,只是从案子本身所折射出来的社会反应,说一点小小的道理。
12月9日,广东某市某地发生一件案子。男子当街拽拉一个身穿黑衣的女子。面对又甩又踢,奋力反抗的女子,男人掏出尖刀,狠狠捅了过去。一刀比一刀狠,一刀比一刀重!直至把对方逼到墙角,见对方疼得瘫倒在地,呻吟不止,男子仍不停手,像对待仇人一样,猛地朝对方后背又插了几刀!

  男人足足捅了16刀,最终导致女子身亡。
  12月10日凌晨,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当地办案机构发布通告:
“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并交代了其因感情纠纷持刀伤害陈某萍的犯罪事实”

  通告一出,网友都炸开了锅:
“感情纠纷?仇人都没这么狠吧?”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别什么感情纠纷的。”
“这就是杀人犯,别怪罪在感情纠纷上。”
“明明是纠缠,怎么能说是感情纠纷?”
  不仅是网友群情汹涌,连受害者的姐姐也强忍悲痛,硬撑着出来发声:

“因为拒绝加微信,拒绝跟他做女朋友就这样下死手,捅了十几刀,人躺在地下了还往背后捅,简直丧心病狂……”
原来,犯罪嫌疑人黄某曾经和受害者萍萍在同一家酒店工作,他一直追求萍萍,但都遭到了拒绝。
  前段时间,黄某就曾经带着刀去威胁萍萍:
“要么做我女朋友,要么去死!”
  因为这种过激行为,黄某被酒店辞退。但黄某并不死心,反而又一次提刀跟踪对方。紧急关头,萍萍同事及时出手,才让黄某灰溜溜地知难而退。可惜,大家提心吊胆地日防夜防,也没能阻止悲剧的发生……
  为了不沾上“感情纠纷”这几个字,受害者家属竭力发声,几乎要剖腹自证。
  为什么家属要力证清白?为什么网友会义愤填膺?因为大家苦“感情纠纷”久矣!
在“伤人案”的评论区下,不乏恶意猜测。
“有矛就有盾,当下的女孩总是一味地索取还少吗?”
“有因必有果,都散了吧。”
“有些女的就爱吊着男的……”
  言下之意不就是,他虽然丧心病狂,尾随跟踪,当街捅人,但你女的就没有毛病吗?
  你被捅死,也是你活该。谁让你不检点?

  这就是“感情纠纷”引出的猜测。这让多少脏水泼到了受害者的身上?
  有人说过:“指出一个女人的种种不是,比指责一个男人容易多了。”
  更深层的逻辑,它甚至可以是:
“指出一个受害者的种种不是,比指责一个加害者容易多了。”
  在指责弱势受害者的时候,其实我们的视线就已经被转移。
  在“感情纠纷”下,加害者的残忍、暴戾、不择手段,统统都变得情有可原。甚至还能赚得围观者一捧同情的眼泪。类似的例子,并不止一例。
  情感纠纷,多暧昧而狗血的几个字。它把大家的视线都吸引走。很多人已经不再疑惑,凶手从何而来,也不再怒骂凶手预谋行凶,反而津津乐道地猜测起“情感纠纷”的原因:“你不知道是男方主观恶意,还是女方存在问题。”
  瞧瞧,只要张开“感情纠纷”的遮羞布,即使凶手杀了人,都不算主观恶意了。评论看似中立,但实则已经在为凶手开脱了。
“不会是彩礼引发的血案吧?”听听,已经有人不在乎男方是否违法的细节,针对受害者臆测上了。无端的联想,不仅在践踏受害者的名誉,更加是在受害者家属的伤口上撒了一把盐。
  这是“感情纠纷”吗?这根本就是无耻而又残忍的甩锅手段!它把受害者推到台前,又让加害人顺利隐身。这种遮羞布,不要也罢!
除了担心”感情纠纷“会模糊视线,转移重点,大家更加担心,一个恶性事件被”感情纠纷“定性后,凶手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
  甚至于,有些违法嫌疑人,会为了逃避法律程序追究,故意把违法动机说成的”感情纠纷“。
  这让人也想起了另外一宗令人惋惜的案件。
  前五年样子,在葱省沿海城市qing岛,有个某石油大学,先生了一件性侵案,更具体说是一件女受害者维权案。这个案子,知道被报案后,男嫌疑人或许被其某老师的“建议或者知情”下离开校园外出躲避了近四十天。受害女生却在苦苦哀求调查立案,不成。性侵案发的八个月后,一次受害女生遇到男嫌疑人,发生肢体冲突,受害女生被打了,于是当地派出所来了,在派出所人员面前男嫌疑人承认了性侵的事实,也进入执法视频里。为什么男嫌疑人敢于在派出所人员面前承认事实?大家知道为什么男嫌疑人这么硬气又霸道吗?答案就是可以在法庭上支撑裁决的关键证据消失了没有了,比如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比如男嫌疑人身上留下的受害女生抓痕(受害女生当时报警时身上有反抗留下的淤青伤痕并且警方也拍照了),比如犯罪嫌疑人及其归案后在法律权威与威信面前的口供,等等,这些作为案件多么硬气又重要的证据,在当初霸道的有案不立有证不取有案不查的情况下,没有或消失了。法律调查程序对案件受害当事人的霸道,成就了犯罪嫌疑人的霸道。为什么当初不立案,也就是当初为什么没有及时启动严密严格的符合法规要求的法律程序?一个猜测的可能性是“情感纠纷”。在这个案子里,双方是有过恋爱关系,但是,已经分手了两年,按照道理来说,涉嫌违法的男方身份应该是前男友。这个身份不该是掩盖性侵违法的理由,也不该成为被调查程序拒绝的依据。到底是否分手,到底是否存在感情纠纷,这个是非常简单的法律程序就能明白的事儿,但是,为某些不便言说的情况下,却成为一个足以阻挡法律程序启动的依据,让社会善良民众难以理解,也让受害女方难以接受,于是公开维权,寻求一个法律程序公平正义。当然,在我们这特色的环境下,最后是受害女生却在双霸道的压制与抹黑中被毁了一生,在她刚离开学校坐上火车的时候,就因为言论被迅速抓捕,从此“销声匿迹”了。这位维权的女受害者最后的声音停止在1998年9月18日。
  涉及“感情纠纷”的案子还有很多,但随着社会在不断进步,人们也越来越尊重法律,大家对性别冲突事件里的“感情纠纷”越来越厌恶。
“感情纠纷”就可以掩饰犯罪事实吗?
“感情纠纷”就可以左右法律程序公正吗?
“感情纠纷”就可以纵容恶意滋生吗?
  当然不!
  只有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程序,才是对加害者应有的惩罚,才是对受害者很好的安慰,才是对这个社会,应有的保护。
 “感情纠纷”,不应该成为法律程序公正的阻力影响,也绝不能成为违法嫌疑人者的“免责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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